2023-06-24 08:31:03 来源 : 法问网
近年来,律霸小编身边每年都有不少幼童伤亡事件。高空坠落、溺水、烧烫伤等已经成为危害未成年人生命安全的重要隐患。而在这些隐患面前,我们除了追求第三人的责任,家长作为监护人又是否有责任呢?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孔维钊律师呼吁在刑法中引入疏忽照顾儿童罪。这个提议得到了多位专家学者的支持。
觉得疏忽照顾儿童罪简直不可理喻?先别着急。咱们先来看看正方反方都有哪些理由。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首先子女死亡事件中家长承担法律责任的并非没有。最著名的就要数南京女童饿死案。
2013年4月有吸毒史的乐燕将其两个女儿(大女儿李梦雪,殁年2岁5个月;小女儿李彤,殁年1岁3个月)独自留置在家中。期间长达两个月的时间内,乐燕多次从社区领取救助金用于在外吸食毒品、打游戏机和上网。明知两个孩子无生活自理能力,在无人照料的情况下会饥渴致死,但乐燕直至6月21日案发时一直未回家,最终导致两女童饿死在家中。
据法医出庭证实,当时两名女童尸体呈风干状态,内脏已分化消失,已死亡超过两星期。此等惨情一经导报便引发众议。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决乐燕无期徒刑。(审判时乐燕目前已怀孕3个多月,不适用死刑)
但类似这样极端的案子毕竟只是少数,对于大部分未成年人死亡事件一般只按照意外事件处理,并不追求监护人刑事责任。
也正是因为这个现状,孔维钊律师呼吁在刑法中引入疏忽照顾儿童罪。支持者的观点归纳起来有三点:
首先,追责是为了教育与预防
高发的儿童意外伤害案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家长疏忽照顾所致,用刑法对此予以惩处利于进一步强化家长的监护职责,通过个案的刑罚惩处达到教育预防的目的。
其次,追责应该一视同仁
同样的儿童意外伤害案件,如果责任人是家长以外的人员,一般都会追究刑事责任,如幼儿园的老师、司机由于疏忽照顾致使儿童遗留在车内死亡的,就会面临刑事追责,而假如是家长将孩子遗留在车内发生同样悲剧却无需对家长刑事追责的话,则会造成刑罚打击的片面性,同样是因为过失引起的危害后果,不能因为责任主体不同而导致法律责任大相径庭。
最后,追责制度国外就有,何不效仿
国外已有设立疏忽照顾儿童罪的先例,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也有此规定,且都很好地发挥了教育引导作用。
当然反对这一罪名的也大有人在,观点争锋相对。反对方则认为:
第一,照顾幼童并非易事,谁都做不到十全十美
带过小孩的都知道,没有事情比照顾一个小孩更加劳心劳力了。意外频发,有时候的确是防不胜防,如果设立疏忽照顾儿童罪,太难界定何为疏忽。正如北京双胞胎溺亡案中,家长说自己看了会手机抬头孩子不见了。这算不算疏忽呢?可是这如果算疏忽的话,谁能保证自己带孩子的时候不疏忽?当一个罪名边界如此模糊显然这个罪名的设置就有问题。
第二,孩子去世监护人最为痛心,此时追责不够人道
发生意外后,即便没有旁人怪自己,孩子的父母也难以释怀。而这个时候还来追究刑事责任,即便与法有据,也于情不合。
第三,监护人承担孩子出事后的抢救照顾责任,此时追责不现实
孩子出事时你把家长抓了,那谁来照料孩子呢?这样的制度设计甚至会阻碍监护人及时救助。如果是这样,不仅没有警示教育意义反倒是对孩子不利。
第四,监护人即便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刑法也有相应罪名可以涵盖,不需要再单独立罪
比如上文吸毒母亲乐燕,法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决,也完全体现罪行一致,并无不妥。如果是过失情节严重的情况,刑法也有过失类犯罪可以与之匹配。
当然了,即便是主张设立疏忽照顾儿童罪一方,他们同样认为应严格该罪入罪标准,严格控制刑罚打击的范围,严格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处罚。有人提出可以向已经实施的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20条第3项的规定借鉴:让未满六周岁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单独留在家中、车内及其他可能造成危害的场所,以及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患有法定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代为照顾,可视为疏忽。总的来说需要将个案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通过刑罚惩罚彰显儿童应受照顾的合法权益,切实防止儿童安全悲剧重演。
以上就是律霸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因疏忽照顾而严重危害儿童,该立罪吗”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现实生活中您或您的家人朋友们遇到类似的问题,可以直接找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或者在第一时间找律霸网律师在线图文咨询或电话咨询。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也可以咨询律霸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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